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日期: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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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晓东,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大学文化。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2105200810470450)。
经查明,2023年11月15日,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3)辽0505刑初15号):李晓东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李晓东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辽0505刑初15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李晓东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李晓东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