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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司罚决字〔2022〕第3号 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享

责任编辑:日期: 2022-08-15 阅读:14,949次


辽司罚决字〔2022〕第3号

当事人:孙某先,女,1942年12月出生,系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319861162****)。

经查明,孙某先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7月17日、2021年4月10日先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5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311刑初35号)为证。

本机关认为:

孙某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孙某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辽宁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5日